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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信訪工作條例》 |
發布時間:2022-05-29 08:44:37 | 瀏覽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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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將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訪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與2005年國務院發布的《信訪條例》相比,新的《信訪工作條例》有了諸多重大變動。新條例具有層次高、覆蓋廣、黨領導、便群眾等特點。1.層次高。首先,原《信訪條例》是由國務院制定、發布的行政法規,規定的是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工作部門,即行政機關接受群眾信訪的制度。新的《信訪工作條例》的層次可就提高了,雖然還是屬于行政法規,但是我們看到,新條例是“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其既是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規,又是中國共產黨的重要黨內法規。《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規定,黨內法規分為黨章、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七種。其中“條例”是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規定的文件。例如近年來黨中央陸續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等,看名字就知道都是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了。2.覆蓋廣。作為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的共同法規,新條例對全國的黨組織、行政機關都有約束力,那么它的覆蓋范圍自然就十分廣泛了。原《信訪條例》僅適用于行政機關。新條例的適用范圍則廣多了:本條例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3.黨領導。新條例規定:信訪工作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踐行黨的群眾路線。信訪工作的領導也由行政機關升級到黨組織:黨中央統一領導全國信訪工作,地方黨委領導本地區信訪工作。4.便群眾。新條例在提出信訪的方式中,專門增加了“信息網絡”這一項,并規定接受信訪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網絡信訪渠道、通信地址、咨詢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以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依規依法有序推進信訪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這樣一方面便于群眾提出信訪、了解信訪、完成信訪,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黨和政府及時、全面地了解社情民意,與群眾更加貼近、與民心更加貼近。新條例相比于原《信訪條例》有質的飛躍。在新條例實施后,相信我國的信訪工作會具有新的局面,走上一個新的臺階。我們黨歷來高度重視信訪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信訪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就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為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信訪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必須主動適應形勢的變化和任務的需要,全面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領導,全面提升信訪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制度化水平,更好擔負起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職責使命。黨中央著眼健全為人民執政、靠人民執政的制度,對制定新條例作出部署安排。按照黨中央要求,國家信訪局黨組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認真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推進網上信訪、訴訪分離、依法分類處理等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全面吸收融合2005年發布實施的國務院《信訪條例》內容,廣泛征求吸納各方意見,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信訪工作條例(送審稿)》報請黨中央審議。2022年1月24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條例》。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條例》。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新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總結黨長期以來領導和開展信訪工作經驗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理順信訪工作體制機制,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信訪工作,是新時代信訪工作的基本遵循。第一,新條例是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領導的重要制度安排。制定出臺新條例,堅持黨中央對信訪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和加強黨對信訪工作的全面領導,對于提高黨領導信訪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必將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確保信訪工作始終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前進。第二,新條例是堅持人民至上、保持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系的重要舉措。制定出臺新條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構建群眾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通道,對于推動信訪工作充分發揮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作用,當好黨和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紐帶具有重要意義,必將進一步增強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厚植黨長期執政的群眾基礎。第三,新條例為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信訪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制定出臺新條例,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縱深推進信訪工作制度改革,進一步理順信訪工作體制機制,對于提高信訪工作能力和水平,及時反映群眾呼聲,著力化解突出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必將推動信訪工作實現高質量發展,更加適應形勢和任務需要,更好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新條例圍繞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的體制機制、職責任務、處理程序、監督體系等進行頂層設計,共6章50條,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內容:一是規定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的總體要求。明確了新條例的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對信訪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及工作要求等作出規定。二是規定信訪工作體制和工作格局。確立了黨領導下的信訪工作體制和格局,明確黨委、政府、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信訪部門以及各方力量在信訪工作中的定位和職責,同時明確了信訪工作保障措施。三是規定信訪事項處理程序。明確各類信訪事項提出、受理、辦理的形式、渠道、程序和方式,體現了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處理信訪事項不同的程序要求。四是規定信訪工作監督體系。健全信訪工作監督機制,對責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新條例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信訪渠道,向上述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等,應當符合新條例規定要求。新條例明確新時代信訪工作“三個重要”的定位,即: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接受群眾監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叭齻€重要”的定位遵循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集中體現了信訪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體現了信訪工作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和承擔的重要任務,進一步明確了新時代信訪工作的發展方向和著力點。新條例第二章“信訪工作體制”,明確健全黨領導信訪工作的體制機制,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落實、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信訪部門推動、各方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在黨委統一領導方面,明確黨中央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規定地方黨委領導本地區信訪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執行上級黨組織部署要求,統籌信訪工作責任體系構建,支持和督促下級黨組織做好信訪工作。在政府組織落實方面,規定各級政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本級黨委部署要求,履行組織各方力量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研究解決政策性、群體性信訪突出問題和疑難復雜信訪問題等職責。在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協調方面,規定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全國信訪工作,同時進一步規范地方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的設置和運行。在信訪部門推動方面,規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承擔受理、轉送、交辦信訪事項,協調解決重要信訪問題,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等工作職責,同時規定其他機關、單位應當根據信訪工作形勢任務明確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在各方齊抓共管方面,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機關、單位應當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信訪工作,拓寬完善社會力量參與信訪工作的制度化渠道。新條例還從信訪部門建設、干部教育培訓、經費支持等方面明確信訪工作保障措施。新條例規定信訪人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并對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明確了三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規定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同時對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等情形,作出了相關規定。二是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走訪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應當推選不超過5人的代表。走訪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進一步壓實屬地責任,規定各級機關、單位應當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三是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等行為。根據信訪事項性質的不同,新條例區分建議意見類、檢舉控告類、申訴求決類事項,分別明確了受理辦理程序,保證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針對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規定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同時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健全人民建議征集制度,主動聽取群眾的建議意見。針對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有關部門和負責同志通報、報送反映干部問題的信訪情況。針對申訴求決類事項,進一步細分為六種情形進行處理:一是涉法涉訴事項辦理程序,適用于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三是辦理黨員申訴等事項的黨內程序,適用于黨的機關;六是不屬于以上情形的事項,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適用于所有機關、單位。對屬于第六種情形的事項,信訪人可以申請復查復核。十、新條例構建了怎樣的信訪工作監督體系,對違反規定的情形如何進行責任追究有效的監督是確保責任落實的必要條件。新條例構建了包括監督責任、監督機制、責任追究在內的監督體系。一是強化信訪工作督查,規定黨委和政府組織專項督查,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信訪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督查,黨委和政府督查部門將疑難復雜信訪問題列入督查范圍。二是強化信訪工作考核,規定黨委和政府每年對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通報,注重考核結果運用。三是強化信訪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責任“三項建議”的職責,建立信訪情況報告制度,做好與巡視巡察工作、干部監督工作的銜接等。同時,新條例對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對機關、單位,規定引發問題責任、登記轉送交辦責任、受理問題責任、處理問題責任以及其他責任,對違反責任的機關、單位及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對信訪人,規定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黨中央對各地區各部門做好新條例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國家信訪局將從以下方面督促指導抓好新條例的貫徹落實。一是加強學習宣傳。認真組織開展學習培訓和宣傳解讀,全面準確把握新條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以學習貫徹新條例為契機,在全社會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二是健全體制機制。認真落實新條例規定,完善配套措施,推動形成健全完備、運行有效的信訪工作制度體系。推動各地區各部門做好新條例實施和國務院《信訪條例》按法定程序廢止前的相關工作銜接,確保順暢平穩過渡。三是做好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適時開展專題調研和督導,深入了解新條例貫徹落實情況,強化問題導向,推動解決工作中的困難,把黨中央關于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到實處。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信訪部門將牢記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職責使命,堅持人民至上,主動擔當作為,以貫徹實施新條例為統領,不斷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斷提升信訪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水平。中共中央、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于2022年1月24日經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共6章50條,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信訪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確保正確政治方向。(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傾聽群眾呼聲,關心群眾疾苦,千方百計為群眾排憂解難。(三)堅持落實信訪工作責任。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四)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將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依法維護群眾權益、規范信訪秩序。(五)堅持源頭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舉、綜合施策,著力點放在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發信訪問題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是開展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履行下列職責:(四)綜合反映信訪信息,分析研判信訪形勢,為黨委和政府提供決策參考;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采用信息網絡、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形式,向各級機關、單位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法處理。第十九條 信訪人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并載明其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機關、單位應當如實記錄。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單位不予受理。第二十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各級機關、單位應當落實屬地責任,認真接待處理群眾來訪,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引導信訪人就地反映問題。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一)對依照職責屬于本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決定。(二)涉及下級機關、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三)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交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對收到的涉法涉訴信件,應當轉送同級政法部門依法處理;對走訪反映涉訴問題的信訪人,應當釋法明理,引導其向有關政法部門反映問題。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的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應當按照管理權限轉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處理。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第二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按照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法合理訴求,維護正常信訪秩序。第二十八條 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要求,將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有關政法部門依法處理。各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二十九條 對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并予以回復。第三十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檢舉控告類事項,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接收、受理、辦理和反饋。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人提出的申訴求決類事項,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區分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方式辦理:(一)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者復議程序、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律程序處理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未依法終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處理。(三)可以通過黨員申訴、申請復審等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序解決的,導入相應程序處理。(五)屬于申請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職責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復。(六)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并調查核實,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第三十二條 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載明信訪人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處理意見及其法律法規依據:(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單位執行;不予支持的,應當做好信訪人的疏導教育工作。第三十三條 各級機關、單位在處理申訴求決類事項過程中,可以在不違反政策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裁量權范圍內,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可以引導爭議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經調解、和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或者和解協議書。第三十四條 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第三十六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機關、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機關、單位不再受理。第三十七條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堅持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多措并舉化解矛盾糾紛。各級機關、單位在辦理信訪事項時,對生活確有困難的信訪人,可以告知或者幫助其向有關機關或者機構依法申請社會救助。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有關政法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司法救助。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基層黨組織和基層單位對信訪事項已經復查復核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的相關信訪人,應當做好疏導教育、矛盾化解、幫扶救助等工作。第四十七條 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信訪人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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